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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共同经营的方式,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广范的存在,为普遍的投资业主所采用。那么合伙企业如何交税?如何纳税申报也成为投资人至为关注的问题,下面通过案例的形式来为您解答。
【案例】:
新旺财税咨询公司是由税务师小刘、税务师小章及宏宇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的合伙份额为:税务师小刘合伙份额30%、税务师小章合伙份额40%及宏宇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份额30%。税务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所得按照查账方式申报缴纳。2019年发生的经济业务情况如下:
提供财税咨询服务取得收入(含税)494.4万元,发生的日常办公费用20万元,发生的人员工资为100万元(不包含投资者的个人工资),发生的办公房屋租赁费17万元、水电及物业费等3万元。收到被投资的尧舜公司投资分红150万元。
【解析】: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判定】:
1、根据上述关于合伙企业的财税文件规定,新旺财税咨询公司投资尧舜公司取得的投资分红150万元,不并入新旺财税咨询公司的收入,应单独作为税务师小刘、税务师小章及宏宇有限责任公司的红利所得。税务师小刘、税务师小章及宏宇有限责任公司分得的红利所得按合伙份额的分配比例。其中,税务师小刘、税务师小章属于自然人,因此其分得尧舜公司的分红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宏宇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人合伙人,因此其分得尧舜公司的投资分红,应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2、此案例中没有设定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得涉税问题。实务中如果新旺财税咨询公司将尧舜公司的股权转让,按照税法规定,新旺财税咨询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应当计入新旺财税咨询公司的总收入,并可以按照规定扣除相关权益费用。股权转让所得,投资者(合伙人)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税款计算:
(一)新旺财税咨询公司2019年所得为两个部分:
1、经营所得=494.4/(1+3%)-20-100-17-3=340万元。
2、投资分红所得=150万元。
(二)各合伙人2019年分得所得情况如下:
1、税务师小刘
(1)经营所得额=340*30%=102万元
(3)股息、红利所得=150*30%=45万元
合计所得=102+45=147万元。
2、税务师小章
(1)经营所得额=340*40%=136万元
(2)股息、红利所得=150*40%=60万元
合计所得=136+60=196万元。
3、宏宇有限责任公司
分的所得额=340*30%+150*30%=147万元
(三)2019年各合伙人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1、税务师小刘
(1)经营所得额应纳个人所得税=1,020,000*35%-65,500
=291,500元
(2)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00*20%=90,000元
合计所得=291,500+90,000=381,500万元。
2、税务师小章
(1)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360,000*35%-65,500
=410,500元
(2)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600,000*20%=120,000万元
合计所得=410,500+120,000=530,500元。
3、宏宇有限责任公司
应将340*30%+150*30%=147万元,全部并入宏宇公司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税款申报:
(一)税务师小刘和税务师小章因为属于自然人合伙人,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二)新旺财税咨询公司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税务师小刘和税务师小章因为属于自然人合伙人,因此应自行申报按合伙协定约定比例计算的红利所得,并在合伙企业取得红利的次月十五日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
(三)宏宇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所得的,填入《A105000表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37+38+…+42)之(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中,并入宏宇有限责任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在该公司登记注册地缴纳。但是有的地方为防止税收流失,规定合伙企业中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例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鄂地税发〔2009〕37号)第六条规定,关于合伙企业中企业法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问题中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为防止税收流失,合伙企业中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四、税收优化
从以上案例可见,合伙企业的自然合伙人如果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得话,税费明显很高。因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初创时,就要做好税收筹划,具体的方法如下:
(一)选择税收洼地。目前对于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都有不同的规定,主要的税收洼地有:
1、霍尔果斯:个人所得税按照地方留存50%部分每月达到1000元-2000元、2000元-4000元、4000元以上的分别返还70%、80%、90%。
2、上海崇明岛:核定征收优惠,个税带征0.5-3.5%之间。
还有深圳前海、天津武清区、滨海区等区域对于合伙企业都有不同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设立合伙企业之初,一定要选择一个税费至低得区域。
(二)争取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附件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2、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利用国家关于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投资创业性产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总之,要想税负优化,在设立合伙企业初期就要要做好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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