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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维持原则,指的是公司不得以可能会伤害公司债权人的方式处置公司资本。公司资本的主要用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维持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二是对外承担债务能力的保障。公司只要是将其资本用于日常经营目的,如购买原材料、采购机器设备、购买技术许可等,都不会削弱公司还债的能力---资本花出去后,会有原材料、机器设备和技术成为公司的新资产,同样担保着公司的还债能力。因此,债权人无需担忧。但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对资本的处置将会直接削弱公司的还债能力,所以法律必须要介入,以避免损害债权人利益状况的出现,这就是资本维持原则的真谛。具体来说,作为公司法基本制度之一,资本维持原则主要体现在下述四个方面:
一是削减公司资本。削减公司资本的决定,将会直接导致公司资本减少,势必会影响到公司的还债能力。然而,公司确实会因为各种原因有削减资本的需求,如流通中的资本过多。因此,《公司法》对此的态度是:公司若能满足非常苛刻的程序要求,可以削减资本。这个苛刻程序分三个环节:special resolution(董事会获得股东授权)+special resolution(股东批准具体削减方案)+court confirmation(借法官之手确保资本削减方案不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或statement of solvency(偿债能力声明,仅private company有此替代方案)。其中,第二个special resolution旨在批准具体的资本削减方案,在实践中,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司主要有三种选择。三个步骤和三个方案是此处的重要考点。
二是股票发行方面---禁止公司折价发行股票。一方面,平价发行(发行价格=票面价格)与溢价发行(发行价格>票面价格)是公司法允许的股票发行价格方面的规则,绝对不允许折价发行股票;另一方面,还需要知晓折价发行股票的后果:股东需要向公司继续履行出资的义务,并按未缴纳的出资部分向公司支付利息。因此,可以将折价购买到公司股票的股东与未完成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类比。
三是分红。红利(dividend)是股东投资公司所获得的回报。与债权人借款给公司所获得的利息(interest)收益不同,给股东分发红利是资本维持原则的重要体现。公司法规定,公司仅可以将distributable profits用于给股东分红,绝对不可以用capital给股东分红。此外,公司法还明确了公司给股东分红的上限是“accumulated realised profits less accumulated realised losses”。分红额度一旦超越此上限,即构成“unlawful dividend”,其后果是董事和股东都将会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承担的前提是董事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分红属于“unlawful dividend”。
四是库存股(treasury share)。英国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company)回购不超过已发行股本10%的股份后将其库存起来,而不是将其注销掉。由于回购公司的股份同时意味着向股东返还出资,公司法设置了不得回购超过10%已发行股份的限制。从这一点来看,库存股方面的规则也是资本维持原则的一个表现。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一个特权+两种代价”的脉络,在本质上揭示了法律作为调节不同当事人利益手段的本质。从LW大纲和试题来看,对于此处内容的考查全部是单项选择题,学员应在熟悉这一脉络的基础上准确记忆相关的细节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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