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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洲人权公约(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被引入英国国内法律体系的欧洲公约是为了保证人权和至基本的自由权力。欧洲人权公约是一项有关人权的至基本的协议,这项协议主要是弥补二战期间有关人权的滥用现象,所以在1951年,有一些强国联合制定了这份协议。
在20世纪下半叶,欧洲人权公约曾被用以作为英国法庭宣判时的指导资料,但是英国的法律体系被广泛地认为能够很好地保护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力,所以对于公约的“加入”被视为没有必要。不过如果有人认为他自己的权力受到了损害,仍然可以去位于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庭进行上诉。
随着时间的发展,到了20世纪90年代,人们已经不用再单独去欧洲人权法庭进行上诉,可以在法庭上对法官提出,要求其在审理时参考欧洲人权公约的相关指引。
2. 1998年人权法案(The Human Rights Act 1998)
1998年人权法案将欧洲人权公约吸收进了英国内部法律体系中,如今1998年人权法案的影响已经渗透到了英国法律体系中的很多方面。
例如,这项法案就约束了英国的公共机构,这里所提到的公共机构包括了政府部门、地方机构,法庭和学校等。这些公共机构不能够破坏个人的权力。
3. 1998年人权法案的影响
商法和公司法可以分为五大块,第一块是英国司法体系,其中包括法律的陈述、授权立法的控制和议会至高无上制度;第二块是劳动法,其中包括歧视、着装要求和仲裁体系;第三块是公共机构权力;第四块是公司法,其中包括自愿协议、政府调查、层级权力和股票发放;第五块是税务权利。
根据这些内容,1998年人权法案可以划分为对新的立法、法律叙述和习惯法这三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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