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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及年金Pensions and Annuities
如果您收到一笔来自雇主合格的退休计划以退休金或年金形式支付的退休福利,您收到的数额或部分数额可能要被课税。这主题不包含社会安全税款和与铁路退休金同等的福利。
如果因为下列任何适用的原因您的合约中载明无任何供款,您收到的退休金或年金付款则需完全课税:
您对您的退休金或年金没有任何供款或不被认为有任何供款
您的雇主没有从您的薪资扣除供款,或
您在之前的年份中已回收您所有的供款 (免税)
如果您用税后金额进行退休金或年金的供款,您退休金的给付应被部分课税。发放给您的款项代表归还您以前的税后供款的部份,您不需缴税。这一数额是对这项退休计划或投资的成本,包括您雇主的供款在供款当时是已课税的。纳税人采用一般规则或简化法计算部分应课税的退休金的税款。如果您的退休金或年金开始分发日是1996年11月18日之后,您通常必须使用简化法来决定年金发放款中有多少应税和免税所得。
如果您在年满59岁半之前领取退休金或年金,您可能会因为提早领取而被加课10%的税,除非您符合免除被加课10%的规定例外事项。额外的10%课税并不适用于发放款中任何免税的部分。下列为额外课税一般例外的情况:
发放款是属于您离职后才开始的系列大额定期付款的一部份
发放款是因为您完全及永久残疾
发放款来自该计划的参与者或合约人死亡或死亡后,
发放款是在您离职后,并且是您年满55岁那年或之后
对于加课10%税收的其他例外情况,请参阅575号刊物【退休金和年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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