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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CrowdfundInsider报道,美国当地时间3月2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了《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又称《JOBS法案》)第四章A+条例(RegulationA+)细则,就5000万美元及以下的A条例(RegulationA)募股项目来说,第四章监管A+细则的效力优先于州立法律。
美国的成长型企业将很快可以面向大众筹资至多5000万美元,这种“迷你IPO”将成为风险投资或是其他机构投资的替代品。以Uber或是AirBnb为例,这些企业不必再向大型机构寻求资金,而是可以直接将股票出售给普罗大众。
2012年,美国通过了《JOBS法案》,各方认为第四章细则至为重要。但鉴于缺少明确的倒计时实施期限,各界曾认为细则的出台还尚需时日。此外,现有募股体制还存在一大难题:美国州级证券立法(“蓝天法”)会要求发行方在募股活动所涉及的各州均需完成注册程序,1980年马萨诸塞州就曾认为苹果公司发行股票的计划“风险过大”,该州的居民也因此失去了投资苹果公司的机会。
2013年12月,SEC发布了A+条例草案,通过巧妙的法律安排,A+条例的效力优于“蓝天法”,令金融界颇为意外,也引发了各方的激烈讨论。多数商界团体支持A+条例效力高于“蓝天法”,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各州对股票发行活动的严格限制早已过时。但是,监管机构、投资者保护团体,甚至众筹平台都反对SEC的新规,认为“蓝天法”为投资者提供了必要保护。
在至终版本的A+条例细则中,SEC制定了折中方案,二级A条例募股活动(上限为5000万美元)可以不受“蓝天法”的约束,而一级A条例募股活动(5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需要接受州级协调审核。
SEC表示,协调审核是一项新的机制,如果各州可以团结一致,实现无缝对接,那么协调审核具有很大潜力。各州仍然保留执法和反欺诈管理权限。
A+条例有如下几大亮点:
第一,就二级募股活动而言,发行人可以在12个月至多筹资5000万美元,而一级募股活动的筹资上限为2000万美元。
第二,任何人都可以投资,不仅限于“合格投资者”。
第三,就二级募股活动来说,非合格的个人投资者至多可以将个人净资产的10%或是净收入的10%用于投资A+条例募股项目。对于合格投资者来说,二级募股活动没有施加其他限制条件。一级募股活动也没有对投资者施加任何限制条件。
第四,投资者需要自证收入或是净资产。根据《JOBS法案》第二章506(c)细则的规定,投资者可以自证收入或是净资产的状况,因此《JOBS法案》没有要求投资者提供复杂的证明文件。
第五,发行方可以宣传募股活动。《JOBS法案》并没有限制宣传活动,所以发行方可以自由宣传,推广募股活动。
第六,发行方还是需要向SEC提交一份披露文件和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在开始售股前,发行方必须得到SEC的批准,SEC的审查力度与IPO的S-1表格完全一样,这也是利用A+条例募股的潜在缺陷。
第七,对于二级募股项目来说,发行方除了提供发售通函,还要上交经审计的两年财务报表。一级募股项目的发行方只需提供审核后的财务报表。
3月25日,SEC并未谈到第三章股权众筹的事宜,各方认为第三章股权众筹或已“胎死腹中”,需要通过国会法案起死回生。A+条例预计会在2015年6月联邦公报出版后的六十天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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