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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税收的司法体系是Regulation第五章的内容。从至近几个考试窗口的考情来看,第五章的重要性已经不亚于前四章联邦税法的部分,因此各位考生一定要着重学习本章。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美国联邦税收的司法体系是怎么样的,并一起区分书中五类法庭的特点。
美国法院主要分为审判法院、上诉法院和至高法院这三个层次。
所有的诉讼必须从审判法院开始。败诉方可以向更高一级的法院起诉该判决。上诉法院的首要责任是确定该法律是否被除数正确地应用于该事实。(也就是书上说的a question of law, not a question of fact)通常,上诉法院只有极少的时候会否定审判法院对事实的判决。至高法院的判决是至终的,并对所有相对低级的法院产生约束。
(1)审判法院
审判法院的责任是确定事实,然后解释并使用法律。
涉税案子的审判法院有美国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美国联邦申诉法院(U.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以及美国税务法院(U.S. Tax Court),它们有各自的管辖权。其中,U.S. Tax Court和U.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是全国性的法院,U.S. District Court只能受理居住在该法院辖区内的纳税人的案件。
纳税人必须考虑这三种司法权的差别,以及要选择的审判法院以前对类似案例的判决。如果纳税人愿意先缴纳有争议的税款,然后起诉要求退税的话,可以选择把他们的案件交给U.S. District Court,或是U.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如果纳税人不愿意先缴纳这笔税款,他只能向美国U.S. Tax Court递交诉状谋求解决。
① U.S. District Court美国区法院。每个法院服务于一个特定的地理区域,审理各类案件,所以区法院的法官不一定是联邦税法的专家,但必须是各项联邦法律的全才。只有1名Judge法官,并可以采用陪审团审判的方式。
② U.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美国联邦申诉法院,审理有关向联邦政府有资金要求的案件。由于所得税退税只是向联邦政府的资金要求中的一种,所以联邦申诉法院的法官也不是联邦税法的专家。与U.S. District Court不同,U.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有16名Judge法官,并且不允许陪审团审判。
③ U.S. Tax Court美国税务法院,专门处理涉税案件,纳税人可以不必先缴纳有争议的税款。有19名法官,都是精通税收事务的法官,在全国各地巡回视察、处理案件。。
U.S. Tax Court一般作出两类判决:常规的判决和备忘录的判决。U.S. Tax Court常规判决(Tax Court Regular Decisions)是对那些可以确信是有价值、可以作为以后援引的案例,或是以前未曾被考虑过核心案例的判决。其它所有的判决是U.S. Tax Court备忘录判决(Tax Court Memorandum Decision)。通常,常规判决被认为比备忘录判决更有法律效力。
(2)U.S. Courts of Appeals上诉法院
对于审判法院的判决,纳税人可以向有各自管辖权的13个区域性的上诉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进行上诉。从法律层次上看,上诉法院的判决要高于审判法院的判决。上诉法院共有179名法官,上诉案件的审理通常采取合议庭制度,即每个上诉案件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不允许陪审团参与。
(3)U.S. Supreme Court至高法院
美国至高法院是依据宪法而设立的上诉法院,也是全国的至高级法院。美国至高法院只在Washington D.C.审理案件,
所有上诉到至高法院的案件,都由九个大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没有陪审团。凡是要求上诉到至高法院的案件,当事人必须提交申请令状(Writ of Certiorari)。如果9个法官中的4个以上认为上诉的案件非常重要,值得全体法官共同审理。至高法院很少审理税务方面的案件,即便审理,通常也都是涉及上诉法院之间的判决发生冲突的案件,或者被认为是极其重要的税务案件。
总而言之,美国的联邦税收的司法体系是很清晰的,这部分也是REG的一大考点,所以在学习美国税法的过程中,要对第五章的司法体系这部分进行合理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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