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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知识点:保险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3/02 09:24:52 字体:

为帮助参加2015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2015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1.保险合同的订立

①保险合同的内容

②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合同的履行

从程序上看,履行包括索赔、理赔、代位求偿三个环节。

①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主要包括:

第一,投保人应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这是投保人最基本的义务;

第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出险通知、预防危险、索赔举证的义务;

第三,被保险人应履行危险增加通知、施救的义务。

②保险人的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保险合同规定的事项发生后对损失给予赔偿或向受益人支付约定的保险金。

③保险的理赔与索赔

《保险法》就索赔与理赔的程序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一,出险通知。

第二,提供索赔单证。

第三,核定赔偿。

④保险的索赔时效

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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