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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知识点:保险兼业代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3/04 09:23:24 字体:

为帮助参加2015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2015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1.保险兼业代理人的概念

保险兼业代理人,或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

(1)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准入条件。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营业执照;②业务来源;③有固定的营业场所;④便利条件。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

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有关内容的变更,也应当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保监会核准。

3.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管理

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产品。

4.保险兼业代理执业管理

(1)一般规定。保险公司与兼业代理人建立代理关系时,有责任确定兼业代理人:①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②委托代理险种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③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

(2)禁止性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二)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三)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五)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

(六)代理再保险业务

(七)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八)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九)其他

(3)有关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制定统一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文本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4)有关保费及代理手续费的规定。保费结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保险兼业代理人应设立独立的保费收入账户并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进行单独核算。不得用保费抵扣代理手续费。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以外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其他利益。

保险兼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建立业务台帐,台帐应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

保险公司不得以直接冲减保费或现金方式向保险兼业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

(5)其他方面的规定。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保险兼业代理人签发保险单。

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监管部门规定时数。保险公司委托代理机构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各类宣传材料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和管理,严禁分支机构、代理网点或销售人员擅自印制宣传材料或变更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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