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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个人理财》知识点:抵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4/10 14:22:32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2017年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个人理财》的相关知识点,供广大考生参考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知识点:抵押

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6)交通运输工具;

(7)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其他财产。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相关链接:2017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个人理财》预习阶段第二章知识点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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