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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第二节 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使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均在1994年成立。我国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银行,分别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融资、支持进出口贸易融资和农业政策性贷款的任务。
1.国家开发银行
▼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3月,成立时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致力于以融资推动市场建设和规划先行,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等领域的发展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向城镇化、中小企业、“三农”、教育、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发展“瓶颈”领域提供资金支持,促进科学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配合国家“走出去”战略,积极拓展国际合作业务。
▼ 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和办理以下业务: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办理有关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集国际商业贷款等;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担保和咨询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相关链接: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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