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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风险管理基础
第四节 商业银行风险与资本
中国银监会 2012 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了四个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
1.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 8%;
2.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包括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
3.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
4.以及针对特殊资产组合的特别资本要求和针对单家银行的特定资本要求,即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2013年1月1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后,通常情况下,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 5%.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国内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特定风险。
专栏:杠杆率与资本充足率
杠杆率与资本充足率在反映银行风险状况方面是互补的。资本充足率仅反映银行的资产风险状况,并不反映银行资产规模及杠杆程度,而且风险加权资产基于复杂的风险模型,难以准确把握。杠杆率不基于复杂的风险模型,衡量总资产规模可能带来的风险。
中国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内容,制定了针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监管要求:
杠杆率=(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4% .
其中,一级资本与一级资本扣减项的统计口径与银监会有关计算资本充足率所采用的一级资本及其扣减项保持一致。
建立在一级资本这一高质量资本基础上的计算方法,其目的在于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防止银行过度承担风险,并确保银行出现损失时,有足够的随时可动用的资本来吸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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