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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基本架构
2.2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组织
2.2.3 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负责,是商业银行的执行机构。巴塞尔委员会2010年发布的第三版《加强银行公司治理的原则》提出:高管层应在董事会的指导下确保银行业务活动与董事会审核通过的经营战略、风险偏好和各项政策相符。具体而言,在风险管理方面,高管层负责组织实施银行董事会审核通过的重大风险管理事项以及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就有关风险管理事项进行决策,负责建设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各类风险管理活动,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或缓释银行的风险,向董事会就银行风险管理和风险承担水平进行报告并接受监督。2012 年6月,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根据业务战略和风险偏好组织实施资本管理工作,确保资本与业务发展、风险水平相适应,落实各项监控措施,定期评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工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为提高高级管理层工作效率并对特定领域予以更深人的关注,许多国家的商业银行在高管层层面设立了特定的专业委员会。由于风险管理对于商业银行的重要性,大部分银行,特别是大型银行和国际活跃银行,在高级管理层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相关委员会,对银行风险管理相关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审议或决策。在我国商业银行,高管层层面普遍设立负责对风险管理政策制度、风险管理和风险水平等进行审议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在各分支机构层面,一般也会根据风险管理工作需要,设立风险管理相关委员会。
随着银行对风险管理重要性程度认识的提高,一些国际大型银行开始在高管层层面设立首席风险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银行风险管理工作。巴塞尔委员会在2010 年发布的第三版《加强银行公司治理的原则》提出:大型银行、国际活跃银行以及其他银行(取决于自身风险状况和当地公司治理要求)应配备独立的高级管理人员明确负责管理风险管理部门,并对全行范围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负责,该管理人员一般称为首席风险官。同时,《加强银行公司治理的原则》对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提出明确要求: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是首要的,首席风险官可以向首席执行官或其他高管人员报告,也应该向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且这个报告路线不应受任何阻碍;同时,首席风险官应与业务经营条线和盈利部门分离,不负管理和财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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