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2016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已经开始,正保会计网校特别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以下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两个:金融机构和客户。金融机构和客户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法律活动,应当遵循民事法律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1)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的范围小于自然人的范围。在一个国家中生活的自然人不仅有本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基于出生,平等性,不可转让性。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法人
①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②法人成立的要件
(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法人的分类
第一,企业法人。
第二,机关法人。
第三,事业单位法人。
第四,社会团体法人。
在我国,公司法人是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式。公司法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民事代理制度
个人理财业务中客户委托商业银行理财,实质就是商业银行代理客户理财,客户和商业银行就是委托和代理关系。
(1)代理的基本含义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的特征
第一,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第二,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第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第四,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五,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3)代理的分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4)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一般是委托合同关系。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5)代理的法律责任
第一,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五,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6)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第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第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第三,代理人死亡;
第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第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第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第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推荐阅读: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