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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
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交叉,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成本,现就我区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我区实际,结合行业队伍发展需要,取得执业兽医、注册会计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 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取得出版、计算机软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1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 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8项资格证书的(见附件)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 有关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职业资格证书,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凭职业资格证书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要根据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根据岗位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对应相应层级择优聘任。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各级职称评委会和用人单位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衔接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如本通知与国家出台的有关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新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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