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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下半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考生须知

来源: 中国银行业协会 编辑: 2014/10/27 15:56:13 字体:

2014年下半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须知

一、考试时间

11月1日

9:00-11:00 公共基础

13:00-15:00 公共基础、公司信贷

16:00-18:00 个人理财

11月2日

 9:00-11:00 公共基础

13:00-15:00 风险管理、个人理财

16:00-18:00 个人贷款

考生个人具体考试场次及考点请于10月27日9:00至11月2日18:00登录报名系统查询并自行打印准考证。

北京考区参加11月22日延期专场考试的考生请于11月17日9:00-11月22日18:00登陆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二、答卷方式

闭卷,计算机考试,考试限时120分钟。

三、试题类型

试题全部为客观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三种题型。

四、考场纪律

(一)考试开始前45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规定考场,逐一进行现场拍照(照片将用于证书管理)。考生入座后输入准考证号登录考试系统,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验。考试指令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卷。

(二)考生拍照完毕进入考场后,如需离开考场必须携带准考证与有效身份证件,再次进场时需向监考老师出示有效证件,并重新拍照,身份核对后方可入场。

(三)考生在入场时除携带演算用笔外,严禁将其他物品带至座位(如:手机、包、书籍、资料、笔记本和自备草稿纸以及电子工具、计算器等)。

(四)考试开始20分钟后,考生停止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生提交试卷后立即退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退场后不得再返回考场。

(五)考生登录考试系统后,应仔细核对姓名、性别、准考证号、身份证件号、考试科目及本人照片,并仔细阅读考生须知。在下发的草稿纸上填写考生姓名及准考证号,考试结束后将草稿纸和准考证统一上交。严禁将考场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和准考证带出考场。

(六)考生严禁在草稿纸、准考证等纸张上抄录试题,或使用电子设备拍摄试题。

(七)考生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报告监考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八)考生不得询问试题题意,如因系统原因或试题有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得询问其他考生。

(九)考试机出现故障,考生需举手示意,由技术人员进行处理,但不允许监考或技术人员帮助操作考试界面,或对题意做解释、提示。对故意关机或自行重新启动计算机的考生应责令其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十)考生在考试期间如需上厕所,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在得到监考人员的允许后由工作人员陪同出入考场,再次进入考场时需向监考人员出示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并重新拍照,身份核对后方可入场。

(十一)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向系统提交试卷,并按监考人员要求退场。

(十二)除本场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五、违规违纪处理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监考人员有权要求考生退出考场:

1. 考生将规定以外的其他物品带至座位(如:手机、包、书籍、资料、笔记本和自备草稿纸以及电子工具、计算器等);

2. 在考场内吸烟、说话、喧哗,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3.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4. 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5. 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6. 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3项至第10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1.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 互相传递草稿纸等的;

3. 不按规定上交,将演算草稿纸及准考证带出考场的;

4. 恶意操作电脑设备、破坏公物及考场设施、扰乱考场秩序的;

5.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6. 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7. 抄录和拍摄试题的;

8. 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试题及答案的;

9. 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10. 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听、接收、发送考试相关信息的;

11.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第(一)条或者第(二)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4.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事后查实,应当认定为考试舞弊,按具体规定处理:

1. 同一科目试卷答案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取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

2. 经照片比对或他人举报,查实为替考,取消当次考试及两年禁考期内(按周年计算)的所有成绩及证书;

3.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按具体作弊行为处理;

(五)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二)条相应条款处理。

(六)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签字确认。在考试结束后报送考试主管部门。

(七) 对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人员,考试主办方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八) 按照本规定2年内不得参加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六、其它注意事项

(一)由于考试当日所采集照片将用于证书管理,请考生注意着装。

(二)建议考试当天考生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到达考场,乘车线路详见准考证。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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