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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职业资格《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练习题:支票
单选题
甲公司于2006年3月2日签发同城使用的支票1张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6年3月11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是( )。
A.丁银行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
B.该支票的债务人应该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C.甲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
D.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D选项: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所开支票款项,甲公司属于开空头支票。
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因此,丁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所以选择D.
2017年度银行业职业资格考试备考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正保会计网校为帮助广大考生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特整理了银行职业资格试题《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供广大学员练习,希望对各位学员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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