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日前,一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经营需要,拟使用超募资金1亿元支付部分购买房产价款。
这家公司于去年8月份上市,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8.49亿元,超募资金总额为2.95亿元。对于此次购买房产的必要性,公司解释称,不仅能解决公司短期的办公用地紧张的需求,更符合公司长期业务布局的战略部署;同时,有利于实现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资金和资源投入均是为了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更好的投资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情形。
上市公司用募集的资金购买房产,这种情况时有发生。投资者是否该对此“点赞”?
笔者认为,要客观、理性、谨慎地看待。一方面要看这样的操作,是否与招股说明书中对于募集资金用途的描述相一致;另一方面,要看购买房产是否属于公司发展需要,如果是用于建设研发中心、实验室等,未尝不可,如果是借此之名,最终挪作他用,就不合适了。
对于上市企业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自用房产的监管,可以参照《再融资审核财务知识问答》和《再融资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相关规定显示“募集资金不得投向房地产项目”。但是,拟使用募集资金购买土地或房产的,如购买金额占募集资金总额比例较高(拟购买土地或房产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审核中需关注其融资必要性,防止其利用募集资金投资房地产。但是,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工业用地的除外。
由此可见,为防止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变相投资房地产业务,监管部门是严格把关的。
或许有投资者会说,上市公司的自有房产,在关键时刻可以“救”企业,且是有先例的:有经营陷入困境的企业,靠在关键时刻卖房避免了退市。
对于上市公司这种行为,监管部门也会密切关注。比如,交易所要求相关上市公司说明启动出售房产交易的目的、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出售房产事项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笔者认为,通过买房再卖房拯救业绩,看似上市公司业绩得到短暂的喘息,实现了扭亏为盈,但并没有从本质上消除经营问题,这是不可取的,也是不一定能实现的。对上市公司而言,还是要专注于主业,寻求更有质量的发展。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