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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知识点:女职工特殊时期的特殊保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5/10/18 09:27:11 字体:

2015年初级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7日。为了帮助您更好的通过2015年经济师考试,网校整理了初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点,供您参考,祝您学习愉快!

女职工特殊时期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女职工的月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是完成这一人类自身再生产重担所必不可少的时期,因此,在女职工生理机能发生变化的期间,更需要对女职工加以特殊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一)经期保护《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即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的作业。不得安排月经期的女职工在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不得安排月经期的女职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孕期保护《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夜班劳动一般是指在当日^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者工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人劳动时间。

(三)产期保护产期保护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保护。女职工在产期内,享受一定时期的生育假和生育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国家规定产假,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女职工98天产假,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83天。所谓产前假15天,是指损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如果孕妇早产,可以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女职工如果是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工作量。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流产具体休假办法,目前是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即“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哺乳期保护哺乳期是指女职工用于哺乳其婴儿的时间。《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徘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个月。其他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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