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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金融》知识点:托收承付结算适用对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会做梦的鱼 2020/08/20 09:13:03 字体:

想要在2020年的初级经济师考试当中顺利通过,一定离不开学习、复习和练习。正保会计网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初级经济师《金融》备考阶段知识点总结,每天多学一点点,考试更从容!

【知识点】托收承付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订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收付款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业务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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