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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
1.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包括:
(1)法律清理
法律清理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集中审查、整理、废止有关文件,决定修改有关文件,重新确认有关文件的效力。
(2)法律汇编
①法律汇编是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的排列,汇编成册。
②法律汇编本身不属于法的创制活动,主要是一项技术性整理和归类活动,有按发布的年代顺序进行的,有按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的,也有按发布的机关进行的;既有官方的汇编,也有民间的汇编。
(3)法律编纂
①法律编纂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将属宁某一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加工整理,创制新的规范,修改和废除过时的规范,从而编制成内容和谐一致、体例完整合理的系统化的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法典。
②法律编纂只能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进行。
(4)三者之间的关系
①法律清理是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的前提和基础;
②法律清理和法律汇编又是法律编纂的重要条件和阶段;
③法律编纂又为以后的法律清理和法律汇编提供新的对象和条件。
2.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
(1)立法解释
①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②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党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
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释
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3)司法解释
①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
②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
③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4)三种法律解释的关系
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其他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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