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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5/10/29 14:30:50 字体:

2015年经济师考试时间是11月7日,现在已经是备考冲刺阶段,为了帮助您更好的通过2015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网校整理了2015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考点,供您参考,祝您学习愉快!

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当然、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违法性。其类型主要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单方行为(例如:抛弃财产);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财产的返还义务、损失赔偿责任和其他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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