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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
1. 概念与适用范围。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由于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是直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并不经过审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所以,它属于一种非讼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
2.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5条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金钱及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产的给付请求'不适用于督促程序。②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③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对等给付义务。④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的送达应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如果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3. 支付令的申请与审查。债权人依督促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应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如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收据等。支付令的申请应当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否则,应当裁定驳同债权人的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4.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认为支付令有错误,而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应履行支付令所载支付义务的一种意思表示。债务人口异议无效。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则支付令生效,生效的支付令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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