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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贷款
中央银行充当最后贷款人向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称为再贷款。再贷款是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主要途径之一,中央银行视货币政策的需要提高或降低再贷款利率以抽紧或放松银根。因此,中央银行对再贷款的控制比再贴现更严,条件更苟刻。通常只有当商业银行资金周转不灵而又难以从其他途径如同业拆借等取得资金时才可以获得中央银行的贷款。
在国外,这种贷款一般都是由商业银行开出本票(或借据),以政府债券作抵押,向中央银行申请而获取的。例如,美国根据《联邦储备法》规定,当联邦储备银行认为其提供的抵押品是合格的,可以批准贷款。这种贷款通常只能用于补充法定准备金不足和资产的临时调节,不能用于放款及证券投资。
我国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融通资金较多采用再贷款途径。过去较长时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包括基数贷款、年度计划内贷款和临时性贷款三种,而且主要是信用贷款,借款人无需向中央银行提供担保或抵押品。但是从目前看,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向农村信用社发放支农再贷款和向证券公司发放再贷款有一定数量的长到12个月外(视具体情况可以展期),其他以短期再贷款为多,而且为减少再贷款风险,还要求取得中央银行再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相应的担保。颁发于1999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短期再贷款划分为信用贷款和质押贷款;分为3个月以内、20天以内和7天以内三个期限档次。可作为质押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存款凭证、金融债券和银行承兑汇票。
对分行短期再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的管理原则。“限额控制”,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下达短期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分行的短期再贷款量。“授权操作”,即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须依据本办法和总行的授权,审批、发放短期再贷款和对辖区内中心支行转授权。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从2004年3月25日起对再贷款实行浮息制度。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是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又一重要步骤,有利于完善中央银行利率形成机制,逐步提高中央银行引导市场利率的能力;有利于理顺中央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资金利率关系,提高再贷款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透明度;有利于再贷款利率制度逐步过渡到国际通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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