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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5日,各们初级经济师考生应提前备考,网校小编根据往年的考试情况整理了2016助理经济师商业专业备考资料,希望对您备考经济师有帮助!
催证、审证、改证
通常情况下,出口合同签订后,买方负责申请开立信用证,卖方负责备货。对出口商来说,为了防止买方开不出信用证,或者开出的信用证不符合要求,卖方应先催促买方开立信用证并认真审查,如果有问题应及时要求对方修改,如果时间允许,落实好信用证后再去备货,可以避免陷入被动。
(1)催证。如東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开证最迟日期,而买方在规定日期还没有开出信用证,则买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出口方要电告进口方,并催促对方尽快开出信用证。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开证时间,按照惯例的解释,应在装运前的一个“合理时间”内。
(2)审证。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该与合同条款一致。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如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贸易习惯的不同、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顺利执行,参与各方应该依据合同对信用证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
在实际业务中,通常是由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审证任务0o其中,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进出口公司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
(3)改证。在审证过程中如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分别同有关部门研究,做出妥善的处理。一般来说,如发现不能接受的条款,应及时提请开证人修改,在同一信用证上如有多处需要修改的,应当一次提出。对信用证中可改可不改的,或经过适当努力可以办到而并不造成损失的,则可酌情处理。对通知行转来的修改通知书内容,如经审核不能接受时,就及时表示拒绝。如一份修改通知书中包括多项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柜绝另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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