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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经济师资格考试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这一考点,总结如下: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劳动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具体包括:①劳动者与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②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③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企业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④企业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⑤劳动者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企业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⑥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企业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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