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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复议的概念
法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即申请人)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裁决的活动。
2.行政复议的特征
(1)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申请的行为。
(2)以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所委托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为。
(3)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其适当性。
(5)以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
(6)处理机关为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
2.抽象行政行为——“一并”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注意】
前述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内部行为),可以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没有强制力,可以不执行)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
(3)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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