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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零基础知识点:增值税征收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1/12 14:28:42 字体:

每一个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对生命的辜负,又是元气满满的一天,快来和正保会计网校一起学习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吧!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就发生纳税义务,结合会计基础权责发生制去理解。

销售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直接收款 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
赊销、分期收款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注意】无合同或有合同无约定,为货物发出
预收货款 货物 货物发出
【注意】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建筑、租赁服务 收到预收款(新)
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或全部、部分货款
【注意】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为发出货物满180天
金融商品转让 所有权转移(新)
视同销售 货物移送、转让完成或权属变更
进口 报关进口
扣缴义务 纳税义务发生
先开发票 开具发票

2.纳税期限

①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注意】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记忆提示】小规模纳税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季度纳税。

②申报纳税:自XXX之日起15日内。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一般分别申报纳税,经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

外出经营: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管证)

有外管证→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无外管证→外出经营地申报纳税→未在外出经营地申报纳税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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