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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主体: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社会公众
(一)权力机关的监督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3.乡、民族乡、镇人大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注意】与预算管理职权中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进行区分:人大只能执行事前及事后监督。
(二)各级政府的监督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政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四)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五)社会公众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发现有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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