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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最遗憾的不是做不到,而是我本可以。不要给自己留下遗憾,来学习一下《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吧,网校陪你顺利通过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一)会计人员的任用
1.一般会计人员
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
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3.总会计师——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4.反省一辈子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注意】只需在不定项选择题中适当关注。
2.内容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提示】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配偶亲关系。
血缘关系图
(三)会计工作交接
【总原则】交接清楚,分清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
1.交接的范围——换人来做
工作调动、离职、因病暂时不能工作
2.监交——直接上级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2)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4.交接责任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初级备考之路,不怕千万人阻挡,只怕自己投降,在通往胜利的道路上,虽然艰苦但不孤独,网校陪你同行,我们一起咬紧牙关,背水一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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