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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工伤特别规定(06.0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05 16:44:20 字体:

工伤的一些特别规定

①职工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②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③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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