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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基础》第一章“必经复议”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提问:
【具体哪些事件就要必经复议?哪些事件是可以选择复议?】
答疑老师回复:
1、必经复议:是指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中的必经复议是征收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比如:A企业被B税务机关进行罚款,A企业不服,这个时候A企业必须先进行申请行政复议,然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2、选择复议: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
比如:A企业对C卫生局的罚款不服,A可以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
除上述必经复议以外的事项,都可以进行选择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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