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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销售使用过的资产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宁城 2019/11/29 11:23:04 字体: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基础》第四章“销售使用过的资产”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提问: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物品或旧货的税务处理】

答疑老师回复: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物品或旧货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销售情形税务处理计税公式
一般纳税人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两车一艇的抵扣时间是2013.08.01)或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注: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也可以放弃按2%,按3%交税,开具专票)增值税=售价÷(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在购进当期已抵扣进项税额)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1+16%)×16%
增值税=净值×16%
发生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营改增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售价÷(1+3%)×2%
营改增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售价÷(1+16%)×16%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1+16%)×16%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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