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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基础》第五章“征收所得税”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提问:
【“投资收益”什么企业、什么时间征收所得税?】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是不得扣除项目
但是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又是属于免税。那到底是征税还是不征税?
2:关于“投资收益”什么企业、什么时间征收所得税?
答疑老师回复:
对于被投资企业,应将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因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于投资企业来讲,收到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于已经缴纳过所得税,不用再重复征税,属于免税收入。
举例说明:甲企业是居民企业,当期支付给股东乙企业(乙企业也是居民企业)股利20万元。对于甲企业而言,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的20万元股利属于“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甲企业只能用税后利润中的20万元来支付给乙企业股利,也就是说支付给乙企业的20万元股利是不能在甲企业当期所得税前扣除的;对于乙企业而言,乙企业取得的20万元的股利收入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不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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