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核心知识点,以下是关于《经济法基础》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的知识点,赶快来学习吧!
✔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
1. 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2.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 | 长度 | 起算点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3年” |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 20年 | 权利被侵害之日 |
3.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4.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1)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法定障碍:
①不可抗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2)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提示】诉讼时效期间法定,当事人之间不能约定延长、缩短或放弃。
2020年初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小伙伴们该行动起来啦,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免费学习资料,快来学习吧!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