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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宁城 2019/12/11 17:34:24 字体: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核心知识点,以下是关于《经济法基础》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的知识点,赶快来学习吧!

✔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

1. 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2.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长度起算点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3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权利被侵害之日

3.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4.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1)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法定障碍:

①不可抗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2)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提示】诉讼时效期间法定,当事人之间不能约定延长、缩短或放弃

2020年初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小伙伴们该行动起来啦,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免费学习资料,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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