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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复议“必经复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记忆提示】“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税款征收方式+滞纳金
【注意1】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交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注意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3】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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