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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会计档案管理
1.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2. 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1)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2)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3)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3.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保管年限 | 会计档案 |
永久 | 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
30年 | 凭证、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注意】账簿中的固定资产卡片保管期限为报废清理后5年 |
10年 | 其他财务报告、调节表、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
4. 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1)会计档案的鉴定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2)会计档案的销毁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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