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50 苹果版本:8.7.5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20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复议受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宁城 2019/12/19 08:54:31 字体: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复议受理

(1)受理程序(“税收征管法”)

①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 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税收征管法”)

(1)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3)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智慧是一把刀,一磨就亮。2020年初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啦,正保会计网校为广大考生提供了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还等什么呢,快来学习吧!

2020年初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小伙伴们该行动起来啦,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免费学习资料,快来学习吧!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