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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复议的审查
(1)审查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注意】与仲裁和诉讼不同,其既不开庭也不公开进行。
(2)听证
①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②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③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3)审查工作
①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4)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5)答复时间:“60+30”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注意】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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