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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解除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06 17:04:26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定解除(掌握)

  法定解除: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劳动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由单方提前终止。法定解除又可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类型1:提前通知——无补偿,单位无过错

  类型2:可随时通知——有补偿,用人单位有过错

  类型3:不需事先告知——有补偿,用人单位有重大过错

  类型1:提前通知——无补偿,单位无过错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则属于违法解除,如果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类型2:可随时通知——有补偿,用人单位有过错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类型3:不需事先告知——有补偿,用人单位有重大过错

  ①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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