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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13 11:51:42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1)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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