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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审判制度(09.0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9/07 14:48:34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审判制度(两星)

  1.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1)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特殊情况: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非诉案件

  2.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1)一审——独任制——简易程序——合议制——审判员+陪审员——陪审员

  (2)二审——合议制——审判员

  3.回避制度——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适用回避制度,“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当事人请求上述人员回避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4.公开审判制度

  (1)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公告

  (3)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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