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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诉讼管辖(09.0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9/07 14:45:00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诉讼管辖(三星)——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按“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特别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皆可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

  A.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B.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C.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D.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公司“住所地”

  E.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F.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G.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立案在先”原则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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