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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仲裁协议(09.0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9/07 14:39:51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仲裁协议(两星)

  (1)仲裁协议的形式——书面形式订立(要式行为)

  (2)仲裁协议的内容

  A.当事人同意仲裁的意思表示(签字)

  B.约定的仲裁事项

  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A.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B.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C.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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