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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行政复议(09.1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9/16 08:52:02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行政复议

  A.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B.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a)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b)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c)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d)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e)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f)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g)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h)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的鞥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i)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j)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k)对于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第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第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第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C.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a)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b)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D.行政复议申请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期限60天除外)

  b)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c)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d)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f)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g)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条件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h)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i)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4种情况可以停止执行。(第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第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第三,申请人申请登记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第四,法律规定停止。)

  j)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行政复议决定

  a)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b)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决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小于60日的除外。

  c)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的;违法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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