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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行政诉讼
1.适用范围(8条)
A.对拘留吗,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B.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C.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D.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E.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没变化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F.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G.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H.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法院不受理的事项(提起诉讼)(4条)
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B.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通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C.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D.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诉讼管辖(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A.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有3种:(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B.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审理和判决
A.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B.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C.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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