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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权利(10.1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10/13 17:31:56 字体: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3.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

  4.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四)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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