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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法院不受理 | ①国防外交,打仗,指控国家不打仗行为 ②抽象行为 ③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处分 ④行政法规、政府或国务院的规章 ⑤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
级别管辖 | 一审:基层人民法院 专利、海关、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中级人民政府 |
地域管辖 |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注:①限制人身——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②因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起诉 和受理时间 |
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②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即60天期满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直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④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期 ⑤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应于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⑥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 ⑦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⑧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⑨上诉案,法院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
和解 | 行政案件不可调解,但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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