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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第三章“提示付款期”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试题内容】
【例题。单选题】2012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三个月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于7月12日承兑后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9月18日,C公司委托开户银行向甲银行提示付款,C公司开户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受理。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C公司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
A.2012年12月18日之前
B.2013年3月18日之前
C.2014年9月18日之前
D.C公司不能向B公司追索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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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问题描述: 老师,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期限的区别? 答疑老师回复: 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其1个月内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4、支票的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学习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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