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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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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拉开序幕,为帮助广大考生在备考伊始夯实基础、把握重点、赢在起跑线上,正保会计网校新一年的初级职称课程在火热更新!2016初级会计职称杨军老师《经济法基础》强化提高班讲座已开通。
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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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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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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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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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班 | 杨军 | 讲座内容开通第一章 | 2015年11月11日 |
课程讲义:
第01讲、法和法律、法律关系
【考情分析】
年均分值10分左右,主要题型为选择题、判断题。知识点抽象、零散。
【教材结构】
第一节法律基础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三节法律责任
【知识点】法和法律:概念、本质、特征
【考情分析】考核不多,熟悉法的本质和特征。
【重要考点】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特征:①国家意志性;②强制性;③规范性;④利益导向性。
本质: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注意:
1.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知识点】法律关系:三要素
【考情分析】高频考点。重点掌握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其中大多年份的考试题是围绕主体和客体内容展开。
【重要考点】法律关系是特殊社会关系——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构成。
1.主体—当事人(至少两个以上)
公民(自然人) | 1.最常见的主体;2.包括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 |
机构和组织(法人) | 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2.各种企业事业组织;3.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
国家 | |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
2.客体—指向的对象(确立权利与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客观标准)
物(既可以是固定形态也可以没有固定形态) | 自然物 | 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 |
人造物 | 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等。 | |
一般价值表现行使 | 货币及有价证券 | |
非物质财富 | 知识产品 | 著作、发明、发现、设计等。 |
道德产品 | 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 | |
行为 | 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如:1.生产经营行为;2.经济管理行为;③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④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 |
人身 | 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2.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或人格;3.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界限。 |
3.内容—权利和义务
(1)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依法纳税)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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