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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一般纳税人(12.0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12/07 19:20:37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每天学一点 每天进步一点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分类 标准 特殊情况 计税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 生产型:50万元以下
非生产型:80万元以下
提供应税服务:500万元以下
①个人(非个体户)
②非企业性单位
③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注意】①为必须②③可选择
简易征税
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
一般纳税人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执行税款抵扣制
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1】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意2】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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